车辆统筹纠纷案“缠身”!这一“高仿保险”风险重重

  发布时间:2025-07-06 21:42:25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车辆统筹对于很多运营车车主来说并不陌生,但若问车辆统筹和商业保险的本质区别,估计会有一部分车主“犯迷糊”。8月2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多地法院密集发布车辆统筹纠纷案例,将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判为无效 。

原标题:车辆统筹纠纷案“缠身”!缠身@车主,车辆这一“高仿保险”实则风险重重

车辆统筹对于很多运营车车主来说并不陌生,统筹但若问车辆统筹和商业保险的纠纷本质区别,估计会有一部分车主“犯迷糊”。案高8月2日,仿保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险风险重近日多地法院密集发布车辆统筹纠纷案例,缠身将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判为无效合同。车辆

业内人士表示,统筹消费者误以为车辆统筹是纠纷商业险,甚至在法庭上当做“呈堂证供”的案高案件时有发生。车主应该对车辆统筹背后的仿保风险加强认识,比如统筹公司如果没有赔偿能力,险风险重参加人就要面临自行承担交通事故损失或者赔偿责任的缠身风险。

车辆统筹频陷纠纷“旋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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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过程中,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以下简称“车辆统筹”)的情况逐渐增多。

何为车辆统筹?车辆统筹是指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来为参与统筹的大型货车提供保障,约定参统车辆发生事故后,由统筹资金进行赔偿、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

北京商报记者此前报道,近两年,由于大货车等营运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存在投保贵和投保难等原因,部分营运货车车主选择绕过保险加入车辆统筹。那么,车辆统筹真能挑起如保险般的“大梁”吗?实则不尽如人意,近期,一起起案例再次将车辆统筹与保险的“爱恨纠葛”推向了风口浪尖。

定兴法院近期发布的案例显示,2021年1月,原告王某为其所有的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同年9月,原告雇佣的司机马某驾驶原告所有的重型半挂货车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本以为车辆统筹可以“独当一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实际上却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运输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该公司开展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系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因此,案涉机动车统筹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此外,在涉及车辆统筹的案例中,最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实际车主承担的情况屡见不鲜。靖江市人民法院7月发布的案件也显示,黄某驾驶其自有的营运货车造成刘某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向法庭提供了他向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的机动车辆统筹单,认为其投保了商业险,相关损失应当由该汽车服务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则认为,该统筹单背后的汽车服务公司并没有办理保险业务的资质,该统筹单也并非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因此不能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上述案件经法庭主持调解,由黄某赔偿刘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9万元。至于黄某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就“统筹单”产生的纠纷,由黄某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车辆统筹非“最优解”,

存多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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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违规面向社会经营统筹业务,已涉嫌非法经营违法犯罪,目前正接受公安机关调查。”7月13日,中盛统筹官微的一则“关于公司停止经营的公告”再次将车辆统筹推上风口浪尖。

车辆统筹公司如此的“收场”并不少见,近年来已有多家车辆统筹公司“爆雷”。与此同时,车辆统筹存在的资金安全风险、盲目扩张风险、理赔难等风险更是频频暴露。

“如果统筹公司没有赔偿能力,参加人就要面临自行承担交通事故损失或者赔偿责任的风险。”在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看来,对于参加统筹的车主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参加统筹之后并不一定能够获得风险保障。

“一般的统筹公司都为盈利‘而生’,如果赔付的钱比收的钱多,甚至会出现延迟赔付的情况,比如需要等收上钱再赔。”运营车车主吐槽的理赔难兑现,如今似乎成了公开的秘密。

显然,与车辆统筹理赔如此“任性”相比,保险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李文中表示,除了《保险法》对保险活动进行调整规范,以保证当事人权益外,国家还设立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监管法则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但是,车辆统筹公司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也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其自身更没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专业能力。车主参加统筹后出险,统筹公司不愿意履行赔偿责任或者无力履行赔偿责任时,参加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此外,车辆统筹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有力保护。6月,河南保险业协会发布的风险提示指出,消费者购买“机动车统筹单”后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诉讼过程中由于开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根据目前全国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只能采用一般法《合同法》,而非特别法《保险法》。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经营车辆统筹的公司有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嫌疑,可能会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处罚。”不过,李文中也表示,由于国务院曾发文鼓励发展车辆统筹,在统筹公司没有直接将其宣传为保险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一般也不会以非法经营保险对其进行处罚。

车主需对“高仿保险”擦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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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车辆统筹企业参照商业保险提供“车上人员责任统筹”“第三者责任统筹”“车辆损失统筹”等服务,《统筹单》的内容、颜色、结构都与保险公司保单高度相似。部分统筹公司热衷以“中”字号名称抬高“身价”,个别公司甚至模仿保险公司名称。

正因为一些车辆统筹企业连统筹项目名称、统筹合同都存在模仿保险公司产品、保单的情况,有车主对北京商报记者无奈表示,这样的“高仿保险”很容易将其与真正的保险相混淆。

车辆统筹与常见的商业险在投保流程、事后赔偿等方面虽然高度相似,但其并不能代替商业保险。李文中对此建议,车主千万不要将车辆统筹与保险相混淆,更不要贪图统筹比保险便宜用参加统筹来代替保险,结果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为了能够真正有效转嫁自身在交通事故中面临的风险,应该购买保险而不是参加车辆统筹。

那么,车主在增添一份保障时,如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且在选择时擦亮眼?

车主应正确区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与保险业务之间的不同法律性质。李文中进一步补充表示,统筹不是保险,产生纠纷不适用《保险法》,最多适用《民法典》。车辆统筹不受保险监管规则约束,统筹公司的信息不透明,难以保证有规范有效经营和有充足的赔偿能力。

多地法院和保险业监管部门多次提醒,机动车主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存在法律风险,希望机动车主选择到正规的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车主不断反映的商业险投保难这一问题,监管部门也在不断释放积极信号。比如江苏银保监局此前表示,将在日常监管中注重组织辖内保险机构开展法治宣传、风险提示工作,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将持续巩固深化车险综合改革成果,增强车险有效供给。

(保险秘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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